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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硬材料工具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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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疫情的应对也体现了我国现行法制法规体系与《国际卫生条例 (2005)》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对比《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要求,一些对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较为重要的内容在中国现行的法制体系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如突发事件的评估机制尚不明确; 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处置、救援制度机制尚不完善;行政强制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
从法律角度,我们建议如下:
1.分级防治。目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各地确诊速度、诊断条件不同,有的地方没条件很快确诊。面对这种情况,全国层面应采用不同的等级标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制度,按照疫情严重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若干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特别重大为最高级别。
2.各级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未来几个月的做出配套体系化、制度化的战略性阶段性应对安排和发布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严格隔离、治疗现有病人及疑似病例;
采取最严格的措施防止疫情随春运的进一步扩散(严格控制湖北以及重要疫区人员非必要流动)
进一步制定假期调整方案、鼓励远程办公;
优化快速交通工具及中央空调系统的呼吸疾病防疫措施;
深刻总结此次疫情的经验教训,建立、落实防止疫情大规模快速扩散的长效机制。
3.完善多部门应对疫情联防联控协作机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单位在应对疫情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提升PHEIC联防联控和共同应对能力。
4.加强有关疫情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透明性。从目前的消息看,很多境外交易方对国内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偏信谣言对于国内疫情的夸大描述,导致频频违约,大幅减少预期订单。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主动发布准确信息,做好国际宣传,助力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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