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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战略咨询机构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发布报告称,东盟恐难在2015年内实现经济完全一体化目标,因为“在事关区域一体化的所有领域中,仍没有任何一个能达到全方位一体化的要求”。无独有偶,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则在其《东盟金融一体化:银行业合并的漫漫长路》的报告中称,东盟实现2020年金融一体化目标“将面临现实差距大且未来发展不平衡双重挑战”。
一是2015年底前全面实现东盟经济一体化的可能性问题。一位长期负责协调东盟一体化事宜的成员国官员曾表示,深度整合差异性较大的十个成员国市场,尤其是推动利益诉求互异甚至互斥的各成员国将业已签订的协议或条款从纸面落到实际绝非易事。
二是建立地区超国家管理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问题。在自贸区建设层面,东盟已取得了《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议》、《东盟全面投资协议》和《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条款》等制度化成果。然而,《条款》作为三个《协议》有效执行的保障机制,自2004年签订以来还未实质性地启动过。原因在于:一方面,《条款》允许成员国寻求其他救济措施解决贸易争端,自身却不能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那样实现专属管辖,执行力先天不足;另一方面,一旦产生争端,相较通过法律文件寻求机制化、法制化的贸易救济,成员国间似乎更倾向于、也更习惯于回到谈判桌前讨价还价,甚至不乏直接将争端诉诸东盟峰会寻求政治解决的案例。
上述情况说明,若以欧盟为参照系,东盟解决问题的传统或特色,更表现为行政导向而非制度导向。以取消成员国间非关税壁垒为例,在成员国间强有力协调机构或有公信力的裁决机构(如欧盟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缺位的前提下,如何公平、公正审查内部市场并认定壁垒行为、如何惩处上述行为并实施必要的法律救济等仍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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