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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款第十五条规定,截至今年12月11日,世贸组织成员针对中国产品出口采用反倾销措施中使用“替代国”计算中国产品成本的做法必须终止。这是中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的一项明确规定。
“反倾销‘替代国’价格条款是在WTO《反倾销协议》之上单加给中国的,中国有条件地接受该条款。”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副会长薛荣久在11月30日举行的第99期新闻茶座上表示,“该条款在中国入世15年后要按时终止。这对中国来说,是理所当然应享受的权利;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来说,则是应尽的义务。如若不如期终止该条款,就是违规。”
薛荣久表示,今年12月11日后,中国有权对不终止该条款的成员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同时,坚持按照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以中国国内价格作为中国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的可比价格。
薛荣久强调,对于世贸规则,中国从接受、熟悉、履行、运用到维护,成为负责任的恪守规则的世贸成员。中国一面履行规则,一面运用规则抵制世贸成员的违规,维护中国正当经贸权益和WTO规则的权威性。对名义终止第15条“替代国”价格条款,转而采取国内立法,背离WTO《反倾销协议》,延续“替代国”价格做法的成员,中方可采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希望欧美等成员从国家经贸关系发展大局出发,恪守世贸规则,按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价格条款,避免因违规引发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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