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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曾在3月21日第一次向WTO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但遭欧盟阻拦。不过,在WTO争端解决案中,阻止第一次设立专家组请求是被诉方的通常做法。
但是,此次中方重申,在《议定书》之下,有关反倾销的特殊条款是有时效的,即目前已不再适用于中国。当下所有WTO成员都应有义务确保在反倾销诉讼中遇到价格可比性问题时,采用通用规则来对待进口自中国的商品。
这里提到的有关反倾销的特殊条款指的是《议定书》第15条(a)。条款规定,在2016年12月11日后,WTO成员应停止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反倾销调查措施,并以中国企业所上报的价格和成本为基础,定夺倾销幅度。
而欧美各方早在2016年7月就表示,拒绝在12月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彼时中国表示,特殊条款到期并不要求成员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然而,条款到期“要求各成员消除对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所使用的具有歧视性做法的法律基础”,简而言之,即在到期之前应该修改原有的歧视性法条。
随后,在2016年12月12日,中国就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法律措施,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
3月9日,中方要求WTO设立专家组对本案进行审理。3月21日,DSB会议首次考虑了中方请求,但欧方反对设立专家组。
据第一财经记者掌握的资料,中欧双方在3月的DSB会议上就欧盟反倾销法(即通称的《基本规章》中第2条第7项第(b)款)的修订展开了一番辩论。此举的重要意义在于,该条款的修订与今后如何在反倾销中对待中国产品紧密相关。
此前,欧盟委员会在2016年11月9日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基本规章》的提案,以履行其根据《议定书》第15条规定所承担的义务。不过,欧方在提案中取消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提出的新方法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这样一来,实质上并没有取消“替代国”的做法,只是变相延续原有做法。
从时间上看,由于立法缓慢,欧盟内部也未能做到在2016年12月11日后立即停止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反倾销调查措施的做法。
欧盟表示已经同中方解释过,欧盟反倾销法的相关措施正处于立法程序之中,且最终有可能导致上述规定撤销。因此,在欧方看来,中国的行动是不必要的。
因此,欧盟对中国“持续打击”欧盟正在进行的立法过程表示遗憾。认为中国的要求不成熟,且意在干涉欧盟内部的立法过程,这对WTO成员来说,应该是一个得到“严重关切的问题”。
在上述4月3日会议上,中方再次驳斥了欧盟认为“中国的要求不成熟”的说法。认为欧盟在过去15年时间都一直知晓这一特殊条款过期的具体日期,但并未因此采取行动确保及时完成法律修订。
此前,多位欧盟律师和学者都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WTO成员国内法中必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标准”的这一条非常重要,但是,在签署《议定书》时,欧盟并没有在国内法中对市场经济标准下定义。与此同时,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已经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反倾销的相关规定中,该法还制定了判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
欧洲外交关系委员会的中国问题专家顾德明(Francois Godement)认为:“2001年签署《议定书》时,那些在国内法中没有对如何决定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立法的国家,在该议定书到期后,对于来自中国的法律行动将表现得很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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