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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复审(又称年度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一段时间后(通常至少为一年),外国的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及原来的申诉方请求并提交了证明需要复审的肯定性资料,主管机关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征税。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便抵消倾销。若主管机关的复审结果确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已无正当理由,则应立即终止该反倾销税。
WTO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2款对期中复审规定如下:“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如取消或改变反倾销税,则损害是否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同时复审两者。如作为根据本款复审的结果,主管机关确定反倾销税已无正当理由,则反倾销税应立即终止。”
期中复审的申请人资格。期中复审的申请人为有关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国内生产商,调查机关也可以主动进行期中复审。前者在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一年以后可以提出期中复审请求,后者主动进行的期中复审不受上述一年时间的限制。提出期中复审请求的国内生产商可以是没有参与原始调查申请的国内生产商。
期中复审立案。复审请求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需要进行这样的期中复审,证明已无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偿倾销造成的损害,或者如果取消或调整反倾销措施,损害不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者现有的反倾销措施已不足以或不再能够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
期中复审的结果。期中复审导致如下结果:维持原有的反倾销措施;对原反倾销措施进行修改(包括对原反倾销税进行修改,如果原有的价格承诺不足以弥补倾销造成的损害,价格承诺可能被反倾销税取代;原来较低的反倾销税,可能被新的价格承诺所替代。)反倾销措施可能被终止(在已无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偿倾销造成的损害、国内生产商撤诉、不再存在有关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时,反倾销措施均会被终止)。
期中复审裁决实施的期限。对于涉及倾销和损害两方面的期中复审,如果期中复审导致对原有反倾销措施的修改或维持,那么这种期中复审的裁决可以于裁决公布之日起继续实施5年。对于只涉及倾销的期中复审,复审的结果并不影响原有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如果期中复审裁决终止对某一出口商的反倾销措施,但并未终止对该出口国的反倾销措施,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该出口商排除出今后的调查程序中。在以后发起日落复审时,仍可以将其包括在调查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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