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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落复审又称期终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
WTO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3款对期终复审规定如下:“虽然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但是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或在复审涉及倾销和损害两者的情况下,自根据第2款进行的最近一次复审之日起,或根据本款)5年内的一日期终止,除非主管机关在该日期之前自行进行的复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请求下进行的复审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在此种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可继续征税。”
申请人资格。通常反倾销案件的日落复审由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但这种申请不一定非要由原始调查的申诉人提出。调查机关也可以主动提起日落复审。
日落复审案件到期公告。根据国际惯例,调查机关通常在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最后一年“适当的时间”(通常为到期前半年),在官方的刊物上公布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可以进行日落复审的通知。
日落复审的立案。国内生产商可以在日落复审案件到期公告发布后,正常的反倾销措施终止日期前至少3个月以前提出日落复审请求。在请求中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取消反倾销措施将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应提供如下的证据证明上述可能性:继续倾销和损害的证据,比如现有措施已不足以弥补倾销和损害;部分或仅仅由于现有措施的存在才消除了损害的证据;出口商的情况和市场条件即意味着有进一步损害性倾销的可能性的证据。
日落复审的结果。经日落复审,调查机关可以裁决维持原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取消反倾销措施。
日落复审裁决的实施期限。如果调查机关在日落复审时裁决维持原有反倾销措施,那么该日落复审裁决自裁决公布之日起继续实施五年。如果调查机关裁决终止反倾销措施,那么,该裁决可追溯至正常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生效或发起日落复审调查之日起生效或日落复审裁决之日起生效,具体生效日期由调查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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