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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特朗普执行的IEEPA征税违法后,很多法律咨询机构提出的第一个意见是,建议以DDP价格或者离岸进口商身份,缴纳了IEEPA征税的中国企业,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2026年3月12日,为了替代IEEPA征税,美国国际贸易代表依职权,发起对60个国家的强迫劳动301调查后,还是这些咨询机构,又建议中国企业对自身是否存在强迫劳动行为,进行事实性确认,然后采取合规应对。
关于IEEPA退税,美国最高法院作出IEEPA征税违法后,负责征税执法机关的美国海关/CBP已经正式下发通告,停止此项征税。此外,主管IEEPA征税的财政部长贝森特,明确表态将会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执行最高院法院判决的裁定,落实退还IEEPA征税的具体安排。
2026年3月6日,CIT召集CBP举行专门会议,要求立即执行退税。根据会后正式披露的司法文件,美国CBP并未就是否执行退税的问题提出任何质疑,而只是就无法立即完成清算/重新清算并剔除该关税、办理退税的原因进行了陈述,并提出了45天的工作推进计划。对此,CIT要求CBP在6天内,也就是3月12日就有关退税的准备工作进展进行汇报。3月12日,CBP如约向CIT汇报了进展和工作中存在的阻力。对此,CIT要求CBP在7天后,也就是3月19日进一步说明工作进展。并且,CIT在3月16日作出裁定,3月19号与CBP举行闭门会议,但内容会予以公告。
再说这次美国强迫劳动301调查,首先,我们必须明确,USTR调查的执法目的是,确认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经济体:第一,是否具备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的立法;第二,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的执法是否有效。因此,它针对的是海关对进口产品的强迫劳动监管,也就是跨境供应链的强迫劳动溯源体制,并不涉及中国国内的企业本身,是否存在强迫劳动的行为。其次,根据美国强迫劳动的海关立法,存在强迫劳动的产品,禁止进入美国。如果美国这次对60国的强迫劳动301调查,针对是国内强迫劳动行为,那么,一旦认定存在强迫劳动行为,美国海关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对此,301调查是一般法,美国海关的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才是特殊法。也就是说,只要认定属于强迫劳动的产品,美国海关必须禁止其进口。无论美国总统,还是USTR并没有裁量权,允许这类产品的进口。我们必须明白,USTR启动301调查的政策目标是替代IEEPA征税。禁止进口就不存在征税的问题了,也没法让特朗普获得谈判的leverage。因此,无论是法律规则上,还是政策目标上,美国的这次强迫劳动301调查,都不会涉及这60个国家国内强迫劳动行为的认定问题。
不过,这次的强迫劳动301调查在性质上,确实是美国首次涉及跨境供应链的强迫劳动溯源调查执法。除涉疆法案外,美国在一般强迫劳动的海关执法上,针对的是进口产品原产国的生产和出口企业本身,是否存在强迫劳动,从而认定是否应当予以禁止进口,并不涉直接及供应链溯源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美国海关认定,在对美出口产品的任何生产环节中涉及强迫劳动,那么,无论强迫劳动行为的发生地,CBP都可以禁止最终产品的进口。但是,除UFLPA外,美国CBP并未设定要求所有最终进口产品的生产或者出口企业承担,向上游追溯所有生产环节,直至材料源头的义务,尤其是跨境供应链的强迫劳动溯源。
但是,美国USTR发起的这次强迫劳动301调查,恰恰是针对跨境供应链的强迫劳动溯源体制。也就是,作为直接出口美国的A国,在立法上是否明确禁止存在强迫劳动的Y材料进口,以及实际的执法状态和效果。实际上,就我们与中国出口导向型企业接触的执业体感而言,外国采购企业根据本国的强迫劳动立法,通过资格认定、举证责任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中国企业提出的供应链合规要求,客观上提高了外国采购企业的供应链把控力,增加了商业议价中的话语权,并且也有助于外国企业对包括中国在内所有供应商运营状态的掌握。这点,难道不可以为我所用吗?因此,我们并不需要完全排斥有关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的立法或者执法方面的探索和尝试。
来源:国际贸易救济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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