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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投资企业单独税率的适用标准是由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的“来自中国的金刚石锯片案”裁定中提出的。该裁定后被美国行业诉至美国法院。
金刚石锯片案由美国行业于2005年提起。尽管当时美国商务部已经作出中国企业存在倾销的终裁,但该案最终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不存在行业损害而结案。后来美国行业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提起上诉,并在几年后成功地推翻了该裁定。而在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的上诉几近结束时,针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定的上诉也开始了(美国商务部的裁定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被上诉而被冻结)。换而言之,在美国商务部裁定作出六年之久后,美国法院才开始审查这一裁定。
在原终裁中,美国商务部裁定应诉中国企业已经证明其法律上和事实上都独立于中国政府,因此对应诉中国企业适用单独税率。在该案中,尽管中国政府实体中国钢铁科研集团有限公司(“中钢科研”)部分持有应诉企业的股份,美国商务部还是裁定应诉企业可适用单独税率。在该裁定中,美国商务部的分析集中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并且认定该企业不受中国政府控制。
在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时,美国行业主张美国商务部没有考虑到政府间接投资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同美国行业的主张并将案件发回美国商务部重新审查,以便对政府间接投资对企业的影响作出更加细致的分析。美国商务部在其裁定被第二次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后,最终在一片抗议声中认定中国应诉企业未能证明其事实上不受中国政府控制。具体来讲,美国商务部认定中钢科研有能力通过行使股东权而影响应诉企业管理层的选任。尽管该案最终于2015年被上诉至上一级上诉法院,但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美国商务部在其裁定饱受争议的情况下依然决定不参与上诉,说明其也并不是完全不认同该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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