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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面对不断增多的反倾销案件,许多涉案企业纷纷起来应诉,聘请世界著名律师帮助打官司,许多行业协会出门组织业内应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笔者从已公开报道案件的分析中,提出几条值得注意的经验参考。
一、要敢打反倾销官司
在过去很多年中,中国人碰到反倾销,除个别企业应诉外,多数企业因费用高,信心不足不敢打,致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诚然,应诉不一定都能获胜,但至少可以争取主动,避免任人宰割。例如,美国几家轴承企业2002年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认为中国球轴承在美国市场以低于正常价格销售,对美国生产相同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随后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出口球轴承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一气点了中国28个省、市的253家球轴承企业的名,涉案金额3亿美元。面对美国的这个决定,我国200多家轴承企业没有应诉,打算放弃美国这个大市场?在这种形势下宁波慈兴集团却据理抗辩,决定接受美国的挑战。他们为了打赢这场官司,请宁波大学翻译美国的反倾销文件,到上海WTO咨询中心请教如何应诉的办法,接着到美国高价聘请律师,为应诉作了充分的准备。宁波慈兴集团提出的核心理由条条击中美方要害。去年11月,美国官员到慈兴集团实地查证了13天。几经反复,最终裁决慈兴胜诉。宁波慈兴集团进入美国的关税,从起诉时的133%降低至零关税。而对其他200多家未应诉的轴承企业,美国将征收59.3%的反倾销税,这些企业将痛失美国市场。
二、要从打反倾销官司中学习和提高自己
外国政府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其目的是要找出我们在成本计算上的毛病,以证明我们是做了低于正常价格的倾销活动,从而对我们课以反倾销税。事情往往都有意想不到的两方面效果,外国人要找我们的毛病,我们却从他们挑毛病中学习了现代国际化企业管理经验。例如,宁波慈兴集团在美国人进行成本调查中,密切注意他们是如何核算我们的成本,从中发现人家在管理上的精细和我们在管理上的粗放。比如慈兴集团过去仓库的存量与财务账常常对不上,财务上经常用“差不多” 等不准确数字计算成本。至于生产流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企业机构设置不科学等等问题,都被人家在检查中发现了。慈兴集团通过这次美国人对成本核查,深深感到自己企业在科学管理上的不足,该集团总裁胡先根认为:“我们现在要继续第二次创业,要从严格管理入手。有人心痛这600万元应诉费,可我认为很值。按照新的管理方法,几年内就能把学费补回来。”从反倾销调查中学到本领的不光是宁波慈兴集团,山东烟台源通果汁有限公司董事长牟忠义也有同样的感受。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打赢了反倾销官司,获得了出口美国零税率的胜利。但他说:“真正的收获却在法庭之外,这次与美国企业叫板,让源通人对企业管理有了全新的理解。”
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在WTO体制下,作为行业协会可以承担许多国际贸易中必须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情,行业协会能够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的利益。例如今年我国电池行业遭遇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从24家中国企业进口和销售到美国的无汞碱锰电池开展337条款调查。如果美方反倾销目的得逞,则在申请人专利失效前(2011年11月15日),中国电池出口企业将不能再向美国出口任何无汞碱锰电池,对于已经输入美国库存的产品,原告可向美国ITC提出申请,要求启动禁止令将其销毁。同时,中国任何使用国产无汞碱锰电池的电子产品也要禁止向美国出口。面对这种严重形势,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业内企业全力以赴做应诉工作。他们分别召开了宁波会议和北京会议,宁波会议主要研究应诉模式,评议筛选律师,确定费用分摊方法;北京会议主要协调应诉费用的分摊。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敬忠估计,这个案子可能有三种结果:1、美国对中国的电池产品无条件放行,意味着我们胜了;2、美国提出的条件我们能够接受,但要进行适当地赔偿;3、美国的条件苛刻,我们不能接受。他认为如果我们不应诉必定是第三种结果,第一种情况对我们是最好的结果,但可能性小。只要我们做好工作,争取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最大。
四、争取市场经济待遇
欧盟反倾销法在确定正常价值时,首先要判定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如果进口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就认为其国内价格可能不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需要用第三国(替代国)价格来确定价格和成本。欧盟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般要选择第三国来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其计算结果严重脱离我国实际,是对我国的很不公正待遇。我们为此多次提出意见。欧盟理事会于1998年7月1日通过一个905/98法令,此法令规定在涉及中国和俄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如果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企业能够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则可享受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确定正常价值,而不需要用第三国的价值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欧盟反倾销法规中关于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要具备五条标准。即:(1)企业的性质、股权结构、经营决策机制;(2)企业财务的审计和采用的财务准则;(3)成本的可靠性;(4)企业所适用的法律框架和保护;(5)国际贸易中的货币自收兑换。
应诉企业必须认识到“市场经济”待遇的五条标准是欧盟以法律的形式存在,要想获取,必须依照五条标准内容和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接受实地核查,据国际贸易法专家知名大律师蒲凌尘先生说:“我国大部分应诉企业误认为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前提或者唯一条件是‘私有股份’或‘私有控股’而忽视了市场经济企业的其他条件”,在他代理的案件中“有些企业的财务根本未经审计;有的会计原则使用不妥;有的成本不可信;有的营业执照上表明的企业性质和实际公司结构不符;有的资产入账和损益表编制不正规;有的审计报告不完整、核算不严谨;有的资产折旧或摊销违背公认的会计原则;有的凭证发票记账有误;有的名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无具体相应的管理机构等等。”他说,一个企业碰到一个或两个类似问题,那么它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希望将极为渺茫。笔者认为凡是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必须认真研究这五个条件,全面地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严格按五个条件改进自己的工作。
五、一定要聘请好律师
有水平的律师往往是打赢“洋官司”的重要因素,而高水平律师的聘请费用都高。为了企业的发展应该舍得花钱聘请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反倾销实践经验丰富、对中国国情比较熟悉、与当地反倾销调查机关联系密切的律师(包括国内外律师)来打反倾销官司,这对外向型企业特别重要。
六、合理制定出口策略
长时间采取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策略,很容易引起进口方产生的警觉,结果极有可能导致进口方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我们必须采用循序渐进的出口策略。并且转变低价竟销出口的落后竞争策略,实行“优质优价”,同质的产品出口价格可以比竞争对手略低一些,但不能低几倍,这怎么不给进口国以倾销的印象呢?况且,优质低价对企业创收也不利,我们应该逐步改变这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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