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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边、区域和双边等各层面进展的推动下,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同时,随着《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的签署,也出现了相关协定专门化的新趋势。主要发达经济体积极引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并推出了相关协定“模板”。美国试图掌握主导权,强调建立强有力的规则体系;欧盟则通过立法手段全面加强数字经济治理,并特别强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面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新趋势和新问题,中国亟需采取新的政策举措,推动数字贸易领域“中国规则”的形成。
在世界经济高速数字化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治理日益成为一个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各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一般均包含电子商务章节。同时,相关概念出现了从“电子商务”向“数字贸易”转变的倾向。这里的“数字贸易”指的是以电子方式、通过网络进行的国际贸易活动,涵盖货物和服务两方面,具体又可分为“以数字方式下单的贸易”和“以数字方式交付的贸易”。
随着相关谈判在各层面取得积极进展,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多边层面,早在1998年即确认了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原则,相关诸边谈判已于2019年启动。区域层面,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CPTPP) 和《美墨加协定》(USMCA) 等新的大型自贸协定的签署,数字贸易(电子商务)领域的规则显著加强。双边层面,相关规则也逐渐完善。
除此之外,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还呈现协定专门化的新趋势,出现了一些具有创新性的数字经贸专门协定。其中,《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DEPA) 由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三国于2019年5月发起,2020年6月签署,是全球首个数字经济专门协定。
作为全球数字经济的领导者,美国数字经济的规模和竞争力均高居世界首位。美国在希望数字贸易方面展现了主导规则制定的倾向,特别强调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性的规则”,并力求签署尽量全面的、高标准的协议。这既体现了完善数字贸易制度架构的意图,也反映了推动市场准入、实现数字贸易自由化、促进美国数字服务出口的目的。美国主导的新型数字经贸协定的内容和细节集中体现在《美日数字贸易协定》和USMCA第19章中,它们代表了数字贸易协定的“美国模板”。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数字经济部门规模和竞争力仅次于美国。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多边机制和国际组织关于数字经济议题的谈判,努力推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
2015年后,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均包含电子商务章节。中国是 RCEP成员国,也已申请加入CPTPP,这两个重要的区域协定都包含代表新规则体系的电子商务专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1月,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2022年8月,相关工作组成立,谈判工作启动。
欧盟的数字贸易政策立场反映在其新型双边贸易协定中,其数字贸易专章及其中约20条约束性条款代表了数字贸易协定的“欧盟模板”。近年来,在“数据主权”理念的指导下,欧盟通过立法手段全面加强数字经济治理,通过了《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和《数字治理法》,芯片和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法案也已出台。贸易领域,由于欧盟主要作为数字服务贸易进口方,其政策呈现一定的防御性,并特别强调个人隐私保护,对相关数据向境外传输进行了严格规定。
其他主要经济体的政策立场呈现多样性,有的选择接受欧美规则,有的选择自主制定规则。包括印度、东盟在内的主要发展中经济体均在探索符合自身经济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和相关治理体系。
从全球范围看,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仍存在一些挑战。由于各方立场的差异,跨境数据流动和计算设施位置是一个主要难点。《美日数字贸易协定》、DEPA和CPTPP均规定公共政策例外措施不能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贸易的变相限制。在此基础上,RCEP则引入了国家安全方面的例外条款,且做出了缔约方不得对相关措施提出异议的硬性规定。个人隐私保护保护也非常重要。作为全球诸多大型数字企业的母国,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较为宽松,以行业自律为主;欧盟则选取了严格的立法监管路径。市场准入方面,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数据本地化要求和云计算规制是目前对数字服务贸易进行限制的主要方式。
中国经济的数字化进程持续高速推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新的外贸增长点,在中国出口中的占比显著提高。面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新趋势,中国政府面临新的战略选择,亟需采取新的政策举措。
第一,中国应制定在经济发展、数字经济和贸易政策框架下的数字贸易发展战略,并确定包括推动数字贸易增长、提高数字行业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出口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在内的多元目标体系。相关发展战略和目标体系应兼顾货物和服务贸易,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从宏观上指导具体谈判和磋商。
第二,鉴于数字贸易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需要加大力度促进该领域“中国规则”的形成。中国应在数字贸易规则各主要领域完善自身立场,推进谈判磋商,并逐步形成符合自身经济利益和发展要求的“中国模板”。对中国而言,跨境数据流动和计算设施位置问题特别值得关注,也是相关谈判中面临的一个难点。总体上看,中国应更清晰地界定对跨境数据流动的合理限制及其边界,这有利于兼顾国家安全和数字贸易发展的多元目标。
第三,积极引领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籍此推动制度型开放和数字中国建设。多边层面,中国的推动将有利于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取得积极进展,并助力数字贸易多边规则的形成。区域层面,加入CPTPP和DEPA的谈判工作如能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国将在全球数字贸易新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占据更加主动的位置。除此之外,中国也可探索与相关伙伴经济体启动数字贸易协定或数字经济协定的可行性研究。
信息来源:中国日报中国观察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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