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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特朗普本人,还是美国财长贝森特都毫不掩饰地公开表达过,执行122征税实际就是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特朗普自2025年以来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加征的各种关税,因缺乏法律授权而非法和无效的情况下,继续维持美国对外征税的总体压力。
因此,任何有关美国122征税的规则和趋势性判断,都可以基于这个征税的基本动因做出一般判断,例如与232贸易安全征税的排斥关系,适用的税则和国别范围,以及包括豁免在内的基本规则。 但是,与IEEPA诉讼根本不同的是,CIT在审理IEEPA后的裁决是,全面禁止征税的执行,而在122增税的问题上,CIT却驳回了全面禁令的主张。
应该说,CIT在司法技术上,巧妙了利用了原告方的结构,避免了在IEEPA征税诉讼中出现的全面禁止令裁判争议。从实然的角度出发,只要美国的CAFC或者Supreme Court在上述中决定中止执行CIT的判决,那么即使CIT做出全面禁令,也不会发生实际效果。
美国CIT的这个判决角度,既体现了对上级法院判例拘束力的尊重,也坚守了“不告不理”原则的司法底线。因此,在中国企业越来越多通过接受DDP贸易术语,自行承担征税风险的情况下,与IEEPA征税诉讼的策略完全不同,需要考虑采取自行提起禁止和返还征税的诉讼,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贸易利益。
因此,与应对IEEPA退税的策略不同,大成国际贸易救济律师团队建议:对已经缴纳了122关税的中国企业而言,可以考虑先行提起诉讼,并且等待美国司法系统对122关税合法性做出确定性裁判结论后,再利用美国司法体系由初等法院/CIT负责具体执行的制度,以最优化的程序策略,获得实际退税。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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